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5條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
- 第336條法院依前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於命令開始特別清算前,得提前為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處分。
- 第337條有重要事由時,法院得解任清算人。清算人缺額或有增加人數之必要時,由法院選派之。
- 第339條法院認為對清算監督上有必要時,得為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之處分。
- 第340條公司對於其債務之清償,應依其債權額比例為之。但依法得行使優先受償權或別除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 第341條清算人於清算中,認有必要時,得召集債權人會議。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得以書面載明事由,請求清算人召…
- 第342條債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對前條第四項債權之債權人,得通知其列席債權人會議徵詢意見,無表決權。
- 第343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特別清算…
- 第344條清算人應造具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調查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債權人會議,並就清算實行之方針與預定事項,陳述其意見。
- 第345條債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監理人,並得隨時解任之。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 第346條清算人為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得監理人之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但其標的在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者,不在此…
- 第347條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之意見,對於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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