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或指定網站供公司公告。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 第28-1條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
- 第29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
- 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
- 第31條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 第32條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34條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 第35條(刪除)
- 第36條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 第37條(刪除)
- 第38條(刪除)
- 第39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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