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322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二節 清算 › 第一目 普通清算 第322條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