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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28條

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
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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