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
- 第22-1條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
- 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
- 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 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 第26條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 第26-2條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
- 第27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
- 第28條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或指定網站供公司公告。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 第28-1條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
- 第29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
- 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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