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253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節 公司債 第253條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