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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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9-1條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 第190條決議事項已為登記者,經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法院之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應撤銷其登記。
- 第191條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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