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4條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對於前二項查核…
- 第185條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
- 第186條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
- 第187條前條之請求,應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為之。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
- 第188條第一百八十六條股東之請求,於公司取銷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時,失其效力。股東於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期間內,不為同…
- 第189條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 第190條決議事項已為登記者,經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法院之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應撤銷其登記。
- 第191條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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