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7條招股章程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
- 第138條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
- 第139條認股人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之義務。
- 第140條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採行無…
- 第141條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
- 第142條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
- 第144條創立會之程序及決議,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
- 第145條發起人應就下列各款事項報告於創立會:一、公司章程。二、股東名簿。三、已發行之股份總數。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技術抵繳股款…
- 第146條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
- 第147條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
- 第148條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 第149條因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情形,公司受有損害時,得向發起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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