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條招股章程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五、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