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125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四章 兩合公司 第125條 有限責任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將其除名:一、不履行出資義務者。二、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者。前項除名,非通知該股東後,不得對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