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受查核公司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查核簽證。會計師受託查核前項公司財務報表,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年度簽證案件清單,如有依第五條規定受託查核時,亦應一併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