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公司應將決算書表備置於本公司,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之業務,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第一項之申報,公司得委託會計師、律師辦理,並附具代理申報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