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4條 法規: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