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公司名稱至多得標明二種業務種類。公司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如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或該項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