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0條 法規: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0條 外國公司之名稱,由其本公司外文名稱譯成中文者,不受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前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