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電路布局之創作人或其繼受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就其電路布局得申請登記。前項創作人或繼受人為數人時,應共同申請登記。但契約…
- 第7條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由其雇用人申請登記。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出資聘人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準用前項之規…
- 第8條申請人申請電路布局登記及辦理電路布局有關事項,得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之代理人辦理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
- 第9條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或為電路布局權之共有者,除約定有代表者外,辦理一切程序時,應共同連署,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
- 第10條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或照片,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之。申請時已商業利用而有積體電路成品者,應檢附該…
- 第11條前條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二、創作人姓名、國…
- 第13條電路布局首次商業利用後逾二年者,不得申請登記。
- 第14條凡申請人為有關電路布局登記及其他程序,不合法定程式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但在處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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