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7條 法規:製版權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7條 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下列事項:一、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二、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三、製版完成日期。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免予標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