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第2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