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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條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第2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第3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第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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