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9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二章 設立 第9條 集管團體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法人登記。集管團體應於前項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並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公告之;變更時,亦同。前項公告,應以登載於集管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新聞紙、集管團體之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