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5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二章 設立 第5條 數個集管團體,欲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時,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集管團體承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