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90-3條 法規:著作權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第90-3條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於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者,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