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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107條
著作權法 第107條
法規:
著作權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八章 附則
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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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3條
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就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著作改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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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條
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製版權讓與登記、製版權信託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規費。前項收…
第106條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
第106-1條
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
第106-2條
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其利用人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已著手利用該著作或為利用該著作已進行重…
第106-3條
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就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著作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且受歷次本法保護者,於該生效…
第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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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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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條
第十三條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之著作,不適用之。
第1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一、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
第112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
第113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依本法所定權利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適用本法規定。
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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