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106條 法規:著作權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八章 附則 第106條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