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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114條
著作權法 第114條
法規:
著作權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八章 附則
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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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依本法所定權利期間計算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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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條
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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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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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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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條
第十三條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之著作,不適用之。
第1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一、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
第112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
第113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依本法所定權利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適用本法規定。
第115條
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
第115-1條
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或製版物樣本,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權註冊簿、登記簿或…
第115-2條
法院為處理著作權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著作權訴訟案件,法院應以判決書正本一份送著作權專責機關。
第116條
(刪除)
第117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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