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5條 法規: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一、申請人非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二、申請登記之事項,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符。三、遇有利害關係人爭執而其內容涉及私權。四、申請書記載事項不實。五、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