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8條 法規: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8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者,應由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填具報名表,並檢附參選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專利證書及參選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參選創作獎之新型創作人,除前項文件外,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參選者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