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受領人。數人共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應共同受領各該項獎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獎助之獎助金,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額;屆期仍無法協議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人數比例發給之。依第二項規定共同受領獎狀者,每一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受領一只;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共同受領一座。但實際未持有該獎座者,得自行負擔費用,請求專利專責機關協助複製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