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7條 法規: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7條 參選發明獎者,以其發明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參選創作獎者,以其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之新型或設計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曾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得再行參選一次。但已獲獎者,不得再行參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