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5條 法規: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5條 專利助理審查官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