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2條 法規:專利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2條 被付懲戒人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