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5條 法規: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5條 前條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職前訓練報名程序及費用。二、職前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講師安排。三、訓練期間及訓練方式。四、總成績計算方式。五、請假、曠課、重訓及退訓之作業規範。六、停訓後訓練費用之返還程序與額度。七、補行測驗之申請程序、費用、時間與方式。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之核發事宜。九、受訓人員退訓之申訴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