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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應包含測驗成績,且以六十分為合格;不合格者,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專利師公會核准未參加訓練測驗者,得申請補行測驗,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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