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4條 法規: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4條 專利師公會辦理本訓練,應擬訂訓練計畫,陳報專利專責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