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2條 法規: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條 經專利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費用,申請參加專利師職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