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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14條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14條
法規: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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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受訓人員訓練合格後,由專利師公會發給本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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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訓練每年辦理一次,並以專班訓練、數位學習或二者兼採之方式為之。
第9條
申請參加本訓練所需費用,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
第10條
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應包含測驗成績,且以六十分為合格;不合格者,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
第11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所繳訓練費用,不予退還:一、訓練期間有冒名頂替情事。二、於測驗時舞弊。三、有妨礙學…
第12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申請停訓。
第13條
受訓人員訓練合格後,由專利師公會發給本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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