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5條 法規:專利師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合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一、申請書。二、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三、身分證明文件。四、職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專利師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檢具證書費與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文件。第一項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