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3條 法規:專利師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專利師考試;其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