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27條 法規:專利師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四章 懲處 第27條 專利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除名。專利師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