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專利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除名。專利師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