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專利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專利師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