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6條 法規: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6條 前二條在職進修時數資料彙整、查核及通知改正等事宜,專利專責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