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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專利專責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未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最低進修時數之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之查核,並依本法規定通知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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