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4條 法規: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4條 前條規定之進修時數,除第一款規定之活動,由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外,依下列方式報送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一、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或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辦理者,由該公(協)會於活動後一個月內造冊連同證明文件報送專利專責機關。二、前款以外項目,由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自行就進修時數及證明文件報送專利專責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