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2條 法規: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條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執業期間,應每二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進修,其最低進修時數為十二小時。前項所定每二年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以其執業事實發生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在職進修時數未達第一項所定最低進修時數者,於新年度已進修之時數,應優先抵補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