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3條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公司因併購申請承受專利權登記者,前…
- 第64條申請專利權信託登記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託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信託登記者,其信託契約或證明文件。二、信…
- 第65條申請專利權授權登記者,應由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授權登記者,其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二、申…
- 第66條申請專利權再授權登記者,應由原被授權人或再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再授權登記者,其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
- 第67條申請專利權質權登記者,應由專利權人或質權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質權設定登記者,其質權設定契約或證明文件。…
- 第68條申請前五條之登記,依法須經第三人同意者,並應檢附第三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 第70條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更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圖式替…
- 第71條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者,應檢附對該專利權之撤銷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之證明文件。
- 第72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舉發聲明,於發明、新型應敘明請求撤銷全部或部分請求項之意旨;其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者,並應具體…
- 第73條舉發案之審查及審定,應於舉發聲明範圍內為之。舉發審定書主文,應載明審定結果;於發明、新型應就各請求項分別載明。
- 第74條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查之更正案與舉發案,應先就更正案進行審查,經審查認應不准更正者,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申復;…
- 第75條專利專責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查多件舉發案時,應將各舉發案提出之理由及證據通知各舉發人及專利權人。各舉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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