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0條新型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
- 第41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十二個月,自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申請日之次…
- 第42條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號。二、新型名稱。三、申請新型…
- 第44條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新型專利證書號數。二、申請案號。三、申請日。四、優先權日。五、技術報告申請日。六、新…
- 第45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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