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號。二、新型名稱。三、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五、是否為專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