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專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母法 第二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第24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一、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二、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撤回。前項之說明書或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