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條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授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強制授權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其通知廢止強制授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一、作成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致無強制授權之必要。二、被授權人未依授權之內容適當實施。三、被授權人未依專利專責機關之審定支付補償金。